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第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国家
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时,都要面向社会通过考试、考察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调任及特殊岗位等确需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考察;
(七)体检;
(八)公示;
(九)审核备案;
(十)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