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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责任制》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评价。

  (二)市委宣传部:把食品安全宣传作为党委和政府实施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严格实施;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协调确定全市新闻单位对有关食品安全重大新闻的报道。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发展改革委: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我市食品行业发展;按照国家、自治区的部署,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及食品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努力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支持,加大食品安全基本建设的投入。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经委:负责制定我市食品工业发展规划,负责食品工业企业规划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好食品企业的扶优扶强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行业规划;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建设和发展;督促、指导糖业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卫生达标和食品采购的督查与管理;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门前违规设置的饮食摊点。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公安局:协调指导和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暴力抗法案件,大力支持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负责保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维护秩序和公共安全。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监察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发挥典型事故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财政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和市本级财力状况,对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行使食品、保健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保障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食品重大安全事故查处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所需的工作经费,并严格监督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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