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职责明确的政府层面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配备必要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认真组织考核、奖罚。
(六)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查处并做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二、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河池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报表。
(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成员单位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责任。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修订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或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联络、报送、汇总、整理、分析、发布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医疗单位应急救治,并采取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