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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责任制》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和编发。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审核报送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联络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应建立本部门自下而上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和数据库,定时报告。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

  国家、自治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等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级以上领导同志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讲话和指示;重大食品安全的重要活动和举措;食品安全监管报告情况;食品安全动态;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总结、通报、经验材料、行动方案;有关食品安全的检测、检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专题调研报告等。

  (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方式

  食品安全信息的联络和通报采取紧急与定期相结合、书面报告与会议通报相结合的方式。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各成员单位在依法采取果断措施的同时,实施紧急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接到重大紧急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委员会办公室。重大食品污染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流行也应紧急报告。

  2.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初定期将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动态报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结果公告、食品安全监测报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重大事故查处情况、食品安全重大活动情况信息及时报送;有关食品安全的重要文件发文时抄送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有关要求报送。

  信息报送原则上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电话报告后补报书面形式。

  (四)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相关政策法规,通报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重大事故查处情况。

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责任制
(暂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

  (二)切实认真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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