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题协调会议
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参加的协调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或听取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根据某项工作需要,受委员会主任委托,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召开协调会议,研究专项具体工作。
(四)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及联络员参加。
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案件处理制度
(一)委员会办公室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要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抓落实,件件有回音。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查处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要及时报委员会办公室。
(二)各成员单位依照《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要及时转报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举报,要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同时,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的投诉,应及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委员会组织协调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也可以根据成员单位职责,指派相关部门查处。相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应定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查处完毕后应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上报委员会主任及抄报相关单位。
(四)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由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开展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大案要案的督办,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信息联络通报制度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报送、汇总、发布等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报送食品安全信息,保证信息反映灵敏,政令畅通,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联络通报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