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协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及其他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等行动。
(五)指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六)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的调研,并提出立法建议。
(七)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的发布。
(八)严格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本市食品安全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
(九)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和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委员会的各项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的督办、检查和落实,起草文件,编发简报,承办会议。
四、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公文审批
委员会文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如不能按时到会,应提前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决定,并事先通知各成员。
会议内容:学习贯彻国家、自治区和河池市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各成员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研究部署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联络员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通报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特殊情况,可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召集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联络员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