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责任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组成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食品(保健品)安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供销合作社、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组成。成员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经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委员会印发通知。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有关领导同志和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委员会印发通知。
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委员会基本职能: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统一指导、协调市食品安全工作;定期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指导和协调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定期听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督导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具体职责: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食品安全的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措施,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制定和执行本系统(行业)食品安全工作规划。
(二)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为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指导、督促检查各类食品行业和全市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