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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县(市、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和协调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市、区)长担任,其成员由政府办、财政、发改委、建设、公安、监察、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各县(市、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督查、检查验收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长担任。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三)乡(镇)级领导机构

  乡(镇)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主要负责人当组长、负责组织发动本行政区内土地权利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九、工作队伍

  落实队伍的方式。各县(市、区)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选择落实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队伍:一是面向社会以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技术队伍;二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的技术单位;三是有能力的国土资源局可自行组织队伍开展地籍调查。采取何种方式选择地籍调查队伍,由各县(市、区)自行决定。

  十、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市人民政府要与各县人民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各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的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
  (二)建立激励机制

  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完成任务的单位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2009年12月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预拨部分经费,作为该项工作的启动经费。各县(市、区)如不能按进度要求完成各项年度工作任务,自治区将不再支付相应年度的以奖代补工作经费。

  (三)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层层召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地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推动作用,充分调动村民申请宅基地权利登记、配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四)加强部门协助配合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建设、公安、监察、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提供各方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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