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取形式多样的工作开展模式,可以依靠自己组织的队伍,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队伍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法律依据
(一)《
宪法》
(二)《
民法通则》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五)《
土地登记办法》
(六)《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七)《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八)《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九)《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1号)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十二)《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四、工作目标
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应发证宗数90%以上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五、工作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