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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工业节能降耗专项行动方案》、《河池市建筑节能专项行动方案》和《河池市公共节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工业节能降耗专项行动方案》、《河池市建筑节能专项行动方案》和《河池市公共节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坚决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精神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0〕28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0年9月起在全市组织开展工业节能降耗专项行动、建筑节能专项行动、公共节能专项行动。现将《河池市工业节能降耗专项行动方案》、《河池市建筑节能专项行动方案》和《河池市公共节能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河池市工业节能降耗专项行动方案

  今年是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验收之年。为贯彻落实《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0〕28号)的要求,确保工业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十一五”工业节能降耗目标为依据,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法律、经济、技术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措施,控制全市工业能耗的过快增长,实现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5.26%的控制目标;27家重点耗能企业(年耗能万吨标准煤)完成节能量5.9912万吨标准煤;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0万吨。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采取调控措施,限制高耗能企业用能。对部分高耗能企业采取技术、经济、行政手段降低工业用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河池市工业节能降耗专项行动停电、限电检修计划表,督促列入停电、限电检修计划的企业,按照计划时间,分时、分段停电、限电检修。于每月10日前将执行情况报市经委。

  (二)加强对重点企业产品能耗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0〕28号)的要求,对国家22项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施重点监控。各县(市、区)从2010年9月起,每月5日前将年耗能5000吨以上企业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报市经委,以便及时掌握产品能耗变化情况,为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调控方案和预警提供依据。

  (三)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按照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坚决完成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0万吨任务,督促落实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对已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采取跟踪督查,防严死灰复燃,停后复产。于每月10日前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情况报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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