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区相关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移民居住环境改善项目工作的责任主体。库区移民是居住环境改善项目的建设主体,库区相关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尊重移民意愿,引导库区移民按规划设计要求自主建设。
(二)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科学合理制定移民居住环境改善方案和编制年度计划,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三)坚持重点改造移民危旧房,逐步完善基础设施的原则。
移民住房改造优先把电站蓄水前搬迁现仍居住在搬迁时所建的危旧房屋,改建成砖混结构住房,使移民普遍受益;逐步完善屯内基础设施。
(四)坚持整合部门资金,倾斜特殊困难户的原则。
积极整合农村危旧房、茅草房、城乡风貌改造等项目资金,支持移民原搬迁户危旧房改造工作,重点倾斜移民中的五保户、残疾人户等特殊困难户。
四、移民居住环境改善范围及对象
(一)移民居住环境改善范围为岩滩水电站库、坝区迁建的村民小组。
(二)移民居住环境改善对象为原搬迁户搬迁时所建现仍居住的危旧房或原搬迁户已经拆除旧房所建新房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移民居住环境改善项目补助标准
根据桂政阅〔2010〕151号文件精神,对原搬迁时建设的房屋进行拆危旧房建新房或实施改造的移民户,原则上每户补助建筑材料费10000元;对移民原搬迁户拆危旧房已建成一层以上砖混结构房屋需进行立面装修的,原则上每户补助建筑材料费8000元。各移民屯在完成住房条件改善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施资金情况和移民积极性,再安排排污沟和屯内道路硬化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这些基础设施项目只安排水泥等材料费补助。
六、移民居住环境改善项目补助资金分解程序
(一)市级根据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计列的居住环境改善项目资金分解到相关县。
(二)县级根据市级分解到县的资金,具体分解到居住环境改善项目。
七、移民居住环境改善项目资金的管理
移民居住环境改善项目资金的管理按照《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