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10 年度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农经发〔2010〕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做大,经研究,决定认定一批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业、林业、渔业和服务业),并对已公布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往年已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性合作社)进行动态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
(一)申报条件。申报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市、县(市、区)规范化认定,优先考虑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服务的合作社,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组织形式与基础条件。合作社工商登记2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成员出资清晰,股金结构规范;内部组织机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从事生产者成员不少于1/3。入社成员100个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
2.制度建设与内部管理。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财务会计管理、民主管理、盈余返还制度健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生产记录完整、资料齐全、产品质量可追溯;合作社报表等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觉接受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生产经营状况。合作社生产基地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或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或有机食品等认证;合作社有注册商标,获得市级以上名牌(著名商标)称号,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全部产品比例60%以上;按照生产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和加工,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或面积)占总产量(或面积)的80%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比例80%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的申报条件,在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方面可放宽。
4.经营规模与运行绩效。种植、养殖型的合作社年经营销售额达到8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生产合作社达到1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达到15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型的合作社年均盈余在3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生产合作社达到5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达到10万元以上);成员来自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纯收入高于当地从事同类产业的农民30%以上;带动当地农户数达到入社农户数的1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