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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水情、险情、实况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进行相关部署,并报告人民政府。
  3.4.2各成员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3.4.3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5 预警支持系统
  由自治县气象局牵头,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建设自治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
  3.6 预警信息发布
  3.6.1 发布制度
  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6.2 发布内容
  (1)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2)与气象条件相关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该事件主管部门确定的级别执行。
  (4)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6.3 发布途径
  (1)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性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发布的Ⅱ级、Ⅰ级气象灾害预警,由相关主管部门协调电视台、电台、通信运营商,根据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电视台1小时内、电台30分钟内、通信运营商30分钟内(全网或分区域)向公众用户发送预警信息。
  (2)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7 气象灾害信息报送程序
  3.7.1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气象信息员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气象灾害信息报送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3.7.2自治县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在2小时内报告贵州省气象局、铜仁地区气象、自治县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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