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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
(浙农政发〔2011〕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有关单位:

  《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维护农药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卫生杀虫剂的除外。
  第三条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未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市辖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由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四条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少于1名取得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的植保及相关专业人员、具有与植保相关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农业植保工,并不得在其他农药经营单位兼职相同岗位。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仓储场所。农药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同时,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农药经营、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设施、消防安全设施、防盗设施,经营门店内不得经营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所经营的农药应有专柜存放,摆放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避免交叉污染。
  (四)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业务培训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药质量管理制度、农药销售记录制度、农药仓储管理制度、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员工业务培训制度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考核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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