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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年度考评。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分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两种,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适时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修订。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设四个考评档次,考核基本分为1000分,900分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700分~799分为合格,69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制度,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每年列入市财政预算,凡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河池市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对市本级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受奖人数控制在市级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人数的10%以内;人均奖金额控制在3000元以内。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由市安委办掌握使用,每年由市安委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河池市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情况和市本级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履职情况,提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凡年度考评获优秀等级的县(市、区)和市有关签状单位可参加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被评选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比例控制在签状单位25%以内。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被否决否决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当年或下一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同时否决其正职领导人和对应的其他领导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一、县(市、区)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在40人以上、实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20%以上的;控制指标在40人及以下、实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25%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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