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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防范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评估体系的通知

  自治县经贸局:加强企业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杜绝本区产品流入传销渠道。
  自治县人民银行、银监办:依法协调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对涉嫌传销组织、人员的往来账目、资金的查询、查封、冻结工作,根据需要向相关执法部门提供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经营者的账户及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薄、对账单等证据材料;情况紧急时,依法协调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配合公安部门先行冻结涉嫌传销资金。
  自治县工会: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和来本地的农民工管理和教育,提高外出务工人员和来本地的农民工识别传销和抵制传销的能力,建立对外出务工人员、农民工打击传销的宣传机制和制度。
  自治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利用电脑互联网和利用手机发布短信等形式发布传销信息;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通信网络服务的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对涉嫌传销人员进行查处,协助相关部门利用发送手机短信提示,开展打击防范传销活动的宣传工作。
  自治县教育局:指导各类学校开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师生对传销活动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防范和抵制传销活动的能力,防止传销活动进入校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的群防群治工作。
  自治县民政局、交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职责,要积极参与清查传销组织和人员,并配合公安、工商做好传销人员的遣送工作。
  自治县建设局:加强城市房屋租赁资质备案和房屋租赁信息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牵头制定房屋出租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
  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税局: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配合工商、公安机关查处传销活动中涉税违法行为。
  自治县供电局:根据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和要求,及时介入对认定是传销窝点的房屋采取断电措施,待房屋出租主接受处罚并保证不再将房屋租给传销人员后,方可恢复供电。
  四、评估的方式
  评估工作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11月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工商、公安、综治办等部门组成评估工作组到各乡镇进行现场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领导小组和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开展的工作情况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商局)备查。未报送工作情况报告的取消评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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