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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农计发〔2011〕5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加大宣传、推广和投入力度,不断创新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应用新机制,切实抓好政策贯彻执行和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和典型经验,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和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肥料化利用,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品有机肥是需经浙江省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达到《有机肥料》(NY 525-2002)农业行业标准。

  第三条 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农田质量提升区和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的实施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

  第四条 省财政对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工作做得好、当地补贴资金落实的县(市、区)给予补助。省补助标准为经济欠发达地区200元/吨、其他地区150元/吨。补贴对象为施用商品有机肥相对集中连片面积200亩以上且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化主体,择优选择。

  第五条 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行招投标制。供肥企业要求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年生产能力达到一万吨以上,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按照招投标规定和“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产品适宜性、经营实绩、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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