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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生物饲料促进全区生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区成立由行署分管副专员任组长,地区畜牧水产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委、农机服务中心、环保局、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一把手”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导、亲自为此项工作排忧解难,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具体抓好落实。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生物饲料推进我省生态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1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切实把秸秆生物利用和禁烧纳入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责任落实,努力实现全区秸秆生物利用和禁烧目标。

  (二)加大扶持力度。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农作物秸秆生物饲料开发利用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要积极调整农业专项、科技专项投入结构,将财政支持资金重点投入秸秆生物饲料的科技研发、试验示范、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要将秸秆还田、青贮、粉碎等机具纳入农机耕具补贴范围,积极整合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对自愿采用秸秆生物饲料喂养牲畜的养殖场、农户和利用生物菌种生产秸秆生物饲料的企业要给予大力扶持。要将秸秆生物饲料研发、青贮、发酵、粉碎等纳入土壤有机质提升、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畜牧业发展、农业机械化推广、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节能减排、扶贫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鼓励和支持范围。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物饲料生产企业、生物饲料养殖场和养殖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税务部门对秸秆生物饲料生产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计算所得税额时予以扣除;对从事农作物秸秆加工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支持农作物秸秆开发利用的有关优惠政策,通过倾斜扶持、项目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努力促进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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