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禁令的通知
(毕署通〔2010〕19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禁令》已经行署第13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毕节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禁令
针对一些毁损森林资源的不良习惯和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加强我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特制定如下禁令:
一、严禁一切毁林开垦(含过火林地开垦)行为;
二、严禁乱挖滥采和无证经营树根、树篼与野生植物;
三、严禁非法捕猎、经营和运输野生动物;
四、严禁放火烧山种树、种草;
五、严禁在森林防火期铲烧草皮灰和野外焚烧秸秆杂草;
六、严禁在森林防火期上坟送灯、烧香腊纸烛、燃放鞭炮和投放孔明灯;
七、严禁擅自将生态公益林地改作商品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