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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禁令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禁令的通知
(毕署通〔2010〕19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禁令》已经行署第13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毕节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禁令

  针对一些毁损森林资源的不良习惯和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加强我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特制定如下禁令:

  一、严禁一切毁林开垦(含过火林地开垦)行为;

  二、严禁乱挖滥采和无证经营树根、树篼与野生植物;

  三、严禁非法捕猎、经营和运输野生动物;

  四、严禁放火烧山种树、种草;

  五、严禁在森林防火期铲烧草皮灰和野外焚烧秸秆杂草;

  六、严禁在森林防火期上坟送灯、烧香腊纸烛、燃放鞭炮和投放孔明灯;

  七、严禁擅自将生态公益林地改作商品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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