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交易服务费和鉴定评估费实行全省统一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上述费用。
(十二)加强价格管理,保障二手车交易价格公平合理,防止价格欺诈或虚假交易,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物价部门应对二手车交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不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由交易市场提供鉴定评估服务;直接交易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和防止国家有关税费流失,由监督管理部门劝其进行评估,或委托相关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论证,其费用由买卖双方承担。拍卖二手车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拍卖标的保留价的确定,属国有资产的,由鉴定评估机构确认;不属于国有资产的,保留价出现与标的价值明显背离或恶意串通操纵竞价的,应当终止拍卖。
(十三)二手车在交易之前应办理保险,其保险额不超过原值。
(十四)加强二手车产权转移手续管理,保障二手车流通市场有序发展,税源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须按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免费验证;公安车管部门按下列要求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
买方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贵州省服务业统一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公安车管部门应核对其证照、税费等手续齐备,验明车辆的合法性,审核交易合同或委托合同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格一致,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买方持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公安车管部门应核对其证照、税费等手续齐备,验明车辆的合法性,审核销售合同、质保证明,销售合同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格一致,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买方持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贵州省服务业统一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公安车管部门应核对其证照、税费等手续齐备,验明车辆的合法性,审核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合同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格一致,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十五)按要求做好二手车信息统计工作。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须按时将二手车经营信息报送商务主管部门。
四、协调联动,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