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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二手车拍卖企业须依据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人须通过地区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核,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手车交易须通过依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拍卖公司进行,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规定,遵守经营场所的管理规章,按规定交纳税费。

  (七)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和《规范》第六章的规定,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交易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服务条件。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

  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和销售二手车,按照《规范》第二章的规程操作。收购二手车须签订收购合同;经销企业以收购合同及出售方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由原车主签发授权委托书而取得二手车的处置权。销售二手车必须签订销售合同,如实填写成交价格,买方凭二手车经销企业出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销售合同进行转移登记。经销企业销售的二手车须出具质量保证书的,应在经营场所明示。

  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办法》和《规范》第四章的规定办理。拍卖前,拍卖人应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拍卖成交后,买方凭《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并提供养路费凭证、违法记录承诺书、刑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盗抢检验证明、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贷款抵押有效证据。

  二手车经纪机构从事二手车交易经纪活动,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和《规范》第三章规则办理,经纪活动必须在交易市场内进行。委托人与二手车经纪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产权转移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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