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区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行署常务副专员吴勇任第一组长,副专员王祺任组长,行署副秘书长郭凯、地区安监局局长谢培午、毕节煤监分局局长任树山、地区工业能源委主任陈恒书任副组长,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公安局、地区工商局、地区供电局、地区煤安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安监局,由地区安监局局长谢培午兼任办公室主任,地区煤安局局长周选明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各煤矿企业也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机构,配备人员,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要求,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地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具体的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开展整治。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意识,坚决防止要钱不要命的错误倾向,克服骄傲自满、松懈麻痹的思想,杜绝停不下来、整改不到位、隐患排不除的现象,深入开展整治。必须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坚决减少一般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1、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黔府办明电〔2010〕161号)要求,深入开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动。一是把以下10项内容作为打击非法生产建设的重点:(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煤矿;(4)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整顿关闭计划不落实的煤矿;(5)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现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煤矿;(6)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煤矿;(7)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8)违反《特别规定》,存在重大隐患而未进行停产整顿的煤矿;(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10)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持证上岗的煤矿等。二是要把以下行为作为打击违法的10个重点:(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煤矿;(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煤矿;(3)生产系统不可靠、采掘工作面工艺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4)安全设施不完善、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煤矿;(5)煤矿瓦斯治理、防治水、防尘、防火等灾害防治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的煤矿;(6)火工品储存、使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煤矿;(7)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煤矿;(8)生产、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煤矿;(9)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要求的煤矿;(10)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煤矿。三是坚决落实煤矿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矿级领导必须与职工同下井、同升井。四是严格落实《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加强驻矿安监员的管理,提高驻矿安全监管的效能。五是要加强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确保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六是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督促煤矿安全标准和作业规程的落实到位。七是必须做到矿图齐全且经过审核把关,确保矿图能够指导煤矿生产。八是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一个采煤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9人,一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九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和从业人员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十是对证照、手续不齐、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不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或建设,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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