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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二)加大监管和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和相关工作职责。

  1、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规范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和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措施;开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行为;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安全生产监督(煤矿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和使用有毒物品许可管理工作,规范申报和许可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监督检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开展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工伤社会保险和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加入与所培训专业(工种)相关的职业病防治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和逐步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依法开展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4、发展改革、建设、工业和能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核准把关、备案通告,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5、工会组织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6、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职业病病人及家庭成员实施社会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帮助缓解看病就医难的问题。

  7、司法机构要建立健全对职业病病人的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要切实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8、教育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普法教育列为职业教育和中小学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

  9、财政部门要加大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

  10、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定与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编制,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落到实处。

  11、文化、新闻宣传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好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健康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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