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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意见

  (三)通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要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人力资源市场为依托、社会中介组织为补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空间。要着力实施好“雨露计划”、“阳光工程”、“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等培训项目,整合各类培训资源,进一步搞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转移技能培训,努力形成进退有余、多形式、多层次、培训-就业-维权一体化的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新格局。

  (四)建立健全农业风险防范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补助。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切实降低或转移分散农业风险给经营主体和农民造成的意外损失。

  (五)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全面落实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对承包土地全部委托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的农户,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将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范围,逐步弱化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度,解除土地流出户的后顾之忧。

  (六)保障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的,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有关规定,允许建造农业生产必需的简易仓(机)库、管理用房、晒场等配套设施,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并在流转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的,必须恢复土地原貌。同时,各地要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经营规模大的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就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基地等项目用地。

  (七)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入住城镇的村民在享受相应城镇居民待遇的同时,按照相关农业政策规定,保留原承包土地。同时,要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当地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一定方式给予补偿或奖励。

  七、建立管理服务机构

  (一)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地区要在农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各县(市、区)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土地流转监督管理与服务;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土地承包与流转等管理工作,依托便民服务中心搞好土地流转服务。具体职能包括收集发布信息,指导合同签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台账,开展合同鉴证和备案登记,加强档案管理,监督合同履行,调处合同纠纷等。村级可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站或设立信息联络员,业务接受乡(镇)政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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