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商。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具体条件自愿进行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要对农民承包地流转提供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指导和服务。
(三)签订流转合同。在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向流转双方提供上级农业部门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并指导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双方有意向对流转合同进行鉴证的,可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有意向公证的,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各备案一份。
(四)登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要建立流转情况登记簿,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五)资料归档。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六、强化政策和金融支持
(一)强化财政、金融、工商和税收支持。各级财政要预算安排土地流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土地流转和建设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专业合作社,对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进行土地流转给予扶持,对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与纠纷仲裁庭建设进行补助等。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的信贷投放,有条件的可对采取土地流转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抵押等方式,加大对经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对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兴办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适当降低登记注册资金,适当扩大经营范围;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为经营主体提供最大限度的税收减免。
(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通过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农业规模经营的各类主体可同等享受国家有关强农、惠农政策。对获得“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并以此作为经营者在经济交往中的土地使用权凭证。“四荒”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或参股联营权利。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机遇,在种粮直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沼气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土地整理、农业开发、规模养殖、农机补贴、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方面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