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土地流入方所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与原流出方享有的权责一致;流转期限内的再流转,须经原流出方同意。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不再续签流转合同而退还土地的,由流转双方实地踏勘后,办理退还手续,土地上的附着物按原流转合同的约定处置;需续签流转合同的,原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六)严禁土地撂荒。任何理由的撂荒行为都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对自己不耕种,又不委托他人代耕或拒绝流转、造成土地撂荒超过2 年的,由发包方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并组织流转。
四、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一)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积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投资兴办规模较大和外向度较高的标准化农业生产基地和种养加工项目,实现规模效益。
(二)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引导和鼓励农村具有较高农艺技能、社会信誉良好的种养专业户和农牧专业人员率先开展规模经营。允许具有经营能力与经济实力的外来组织和人员来本地进行规模经营,享受与本地经营者同等待遇。
(三)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积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促进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品牌农产品和标准化生产的快速发展。
(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规模经营。支持鼓励经济实力雄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土地整理、“四荒”开发,大力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五)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机制。农户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与其他投资经营主体组建股份公司,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六)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区外社会资本投入我区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本地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鼓励农民工带资金带技术回乡在农业规模经营方面建功立业。
五、规范运行程序
农村土地流转要严格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的规定规范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为:
(一)申请和审批。承包方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需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发包方应给予回复,并书面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审批。流转期限一年以内的,由发包方审查批准。流转期限一年以上、一次流转面积10亩(含10亩)以下的,由发包方审批;一次流转面积10-100亩(含10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流转100亩以上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