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原则。加快土地流转和推进规模经营,要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同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有偿流转,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3、坚持规模适度、有利于资源配置原则。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实现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实行相对集中、规模开发、集约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有效发挥规模经营效应。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状况,实行分类指导,采取适宜的流转方式逐步推进,不搞“一刀切”,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
(三)目标任务
到2010年底,全区初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各县(市、区)成立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100个以上、村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500个以上,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占土地流转面积的50%以上;到2015年,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建立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到2020年,全区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基本实现规模经营。
三、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对象及方式
(一)土地流转范围。农民承包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包括水田、旱地、水面、山地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
(二)土地流转对象。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出方,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农户;流入方,即农村土地流转的流入方。流入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企业和个人,但必须具有流入相应土地规模的生产经营能力,对流出土地的承包方负责。
(三)土地流转方式。采取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和委托转包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四)土地流转合同签订。除委托代耕期限一年以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以转让和互换形式流转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委托他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应签订书面的委托流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