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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各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提出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政策依据和建议;向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制定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促进“一法两规定”的贯彻落实。

  地区财政局: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按照中央、省和地委、行署确定的有关政策,拟定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政策及有关建议。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制订和实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优先安排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和扶持;在确定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适当倾斜。

  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协调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特殊问题;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间开展互惠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中小企业发展。

  地区教育局:研究拟定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投入;统筹规划并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寄宿制学校建设;做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和民族文化进校园工作;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双语教师;负责协调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援助;解决民族自治地方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落实好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政策。

  地区科技局:研究拟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实用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给予民族自治地方重点倾斜。

  地区公安局:掌握境内外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违法犯罪和渗透情况,研究其特点、规律、对策,依法对其进行防范处理和有效打击;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纠纷和案件。

  地区国安处:掌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渗透的活动情况,研究其特点和规律。

  地区民政局: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救灾救济给予适当照顾;在推进殡葬改革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法规中关于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区划的有关规定和民族政策,及时办理新成立民族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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