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实施意见
(毕署发〔2010〕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一法两规定”),加快少数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我区贯彻落实
“一法两规定”长效机制,制定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全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步伐,努力构建各民族和谐发展的毕节试验区。
二、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
“一法两规定”,必须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原则;始终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原则;始终坚持上下联运,形成合力原则。
三、 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毕节地区贯彻落实
“一法两规定”领导机构由行署分管民族工作的领导和地区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一法两规定”;召开会议讨论通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一法两规定”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一法两规定”的工作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奖惩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