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排查治理措施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2、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
3、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要继续抓好已部署开展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检查、打击消防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等工作,对前期专项整治行动尚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确保按要求时限整改完毕。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0年9月15日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9月15日至9月23日)。各县(市、区)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全区部署的世博会、亚运会、旅发大会以及国庆61周年等安全保卫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项行动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层层动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县(市、区)专项行动方案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于9月23日前报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9月24日至12月20日)。各县(市、区)要以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辖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地毯式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各县(市、区)要发动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要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居民区、城市社区、农村村寨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督促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对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临时查封,行政拘留等强硬措施。每月27日(9月份除外)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及《毕节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一)报地区公安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