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安排;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财政能力,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对基本药物的支付水平,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四)质量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教育,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药品使用单位按照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对基本药物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完善配送管理;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五)考核评估

  各县(市、区)要建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加大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和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各县(市、区)要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纳入当地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毕节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由行署领导牵头,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卫生局、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地区监察局、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商务局、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地区物价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卫生局,承担毕节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