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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0〕204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快建立我区基本药物制度,根据《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毕节地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毕节地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概念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等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区情,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各级部门职责与协调配合。

  (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创新体制机制的综合改革,需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四)成立毕节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及贯彻实施。

  三、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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