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毕节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0〕210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区有效实施,经行署同意,决定成立毕节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主任委员:张光奇(行署副专员)
副主任委员:黄采军(行署副秘书长)
倪小兵(地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安 宁(地区卫生局局长)
袁德琴(地区财政局局长)
陈 湘(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陈恒书(地区工业能源委主任)
李文汉(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杜培忠(地区监察局局长)
陈春芬(地区商务局局长)
先 武(地区物价局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卫生局,承担毕节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办公室主任:邓 韬(地区卫生局副局长)
副 主 任:谢 颖(地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成 员:徐 莲(地区卫生局医政科科员)
刘 艳(地区合医办工作人员)
袁 玮(地区合医办工作人员)
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和零售价格制定以及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能源委负责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产业政策制定;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绩效工资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医药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