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项目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项目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大中专院校,各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推进自治区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非税收入项目、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和分成比例等,并结合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升级工作,经研究,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决定对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外单位涉及的各项非税收入进行全面清查,同时对相关非税收入分成予以重新确认。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此次清查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各部门先行自查,财政部门对重点执收部门进行重点检查。此次清查范围是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取得的各项非税收入。即:自治区本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资金。具体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处置和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彩票发现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用等),不包括代收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自查工作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税收入全面清查工作,统一部署、认真组织,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所属单位布置《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非税收入自查情况表》(以下简称《自查表》,见附件),对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清理审核。

  (二)《自查表》由各主管部门(单位)安排所属单位(含驻外地单位) 根据其所收缴的各项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分项填列,并由主管部门按照所属单位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

  (三)各单位要密切结合自治区发改部门2010年收费许可证年审和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2009年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以及新收费政策变动等情况,认真填报《自查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收费许可证(副本,必须通过物价部门2010年的审验)复印件;涉及非税收入分成的需提供相关分成文件依据或合同协议。

  (四)按照自治区财政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总体要求,我厅将于今年下半年全面启用新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此次《自查表》将作为各部门、单位切换新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基础资料。请各部门(单位)务求全面、真实反映本部门非税收入情况,认真、准确填报《自查表》。

  三、上报时间和其他事项

  各部门请于7月15日前将汇总的《自查表》(纸质和Excel电子表)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垂管系统上报日期可延至7月20日。自查工作中遇有政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厅非税收入管理处。联系人:刘单立(电话:2359886)、徐辉(电话:2359881)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