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人事考试中心收取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应全额缴入自治区国库,纳入自治区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费中属于自治区本级收入的,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4款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支出由自治区财政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二、属于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收入部分(考务费)不作为自治区本级收入,在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中作为中央分成收入管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退付,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的人事考试中心。中央分成收入资金的退付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代管非税收入中央分成资金划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库[2008]47号)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