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息反馈的方式
各乡镇财政所设置意见箱、举报或咨询电话,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指定专人负责对意见、建议和投诉进行整理,做好登记,定时向群众答复;中央直接联系乡镇财政所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本季度各项资金使用、发放、管理情况以及在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信息、简报、情况反映等方式,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形式上报财政部、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直接联系乡镇财政所直接上报财政厅,其他乡镇财政所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对于各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发放、管理情况以及在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由县(市)财政局抄送同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于资金及项目公示不实、补助信息有误、资金使用不符等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派人核实问题,进行认真处理或移交上级财政部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财政所,将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建立起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各个层次、各个部门、各个工作环节之间即时通报和沟通的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把握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和反馈工作。坚持依法公开,严格依照《
预算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实行公开;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公开和反馈信息的实效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坚持便民利民,重点公开和反馈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问题;坚持社会监督,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让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证公开和反馈信息内容的真实、公正、可信,切实达到优化服务,规范管理,便民利民,加强监管的目的。
(二)打牢基础,强化乡镇财政资金信息管理。乡镇财政所要与有关站所一起,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各项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等工作,及时登记台账,建立分类档案,基础信息变化时及时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三)明确责任,发挥各级财政部门作用。自治区和地州乡镇财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内部各业务处(科)室、同级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各项乡镇财政资金政策文件,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政策指导;县级乡镇财政管理部门要发挥承上启下和横向协调的作用,应积极协调内部各业务股室、同级主管部门,给乡镇财政提供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资金指标、额度、具体要求等方面信息,及时将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制发的各项资金政策、管理办法、资金指标等相关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要建立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及时掌握下达到各站所、村、组、农场等的资金信息,及时对农民和项目实施单位公开、公示相关信息,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相关信息;上级财政要将下达的资金管理办法和拨款文件等逐级抄送传达到乡镇财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