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和反馈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民生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精神,现就做好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和反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和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机构概况。主要包括乡镇财政所的主要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设置、服务承诺、举报(咨询)电话等;
2、资金动态。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各种财政资金,即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强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以下的资金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涉农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和项目资金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信息;
3、涉农法规。主要是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4、办事指南。即各项乡镇财政业务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流程、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等;
5、财务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报告、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以及乡村债权债务等。
(二)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1、补助性资金使用、管理、发放和监管情况;
2、乡镇项目的立项、实施进度、效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3、乡镇财政管理和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4、乡镇财政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
二、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和反馈的方式
(一)信息公开的方式
各乡镇财政所要结合自身的环境特点和工作实际,本着实用、方便、节俭的原则,积极探索行之有效、方便群众的公开形式,如广播电视及网络、公开信、财政惠农补贴明白册(明白卡)、公告栏(宣传栏)、便民联系卡(便民手册)、监督台、电子触摸屏等。做到挂牌办公、办事流程上墙、办事依据和收费标准上墙、办事结果上墙。乡镇财政部门的办事依据、补助政策等要长期公开。年度预算与执行、财务收支等要在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定期公开。补助资金、补助对象等信息的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