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一是充分发挥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责任目标,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落实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宜。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排查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动执法和信息互通”的良好局面。年内,部门、系统和行业组织消防检查或专项治理2次以上。二是严把消防安全源头关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安、消防、住建、房产、规划、工商、卫生、文体、教育等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把消防合格手续作为前置审批或备案的重要条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和场所,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发、登记、备案、注册和年检验照等。三是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公消〔2010〕159号)文件精神,由公安、教育部门牵头,切实抓好“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和校园及周边环境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年内,各县、市(区)至少完成2个“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建设任务。
(三)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一是各乡镇(办事处)和村(社区)实行消防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大力开展村委会村长和社区楼长“两长”建设,依托“两长”完善对“老弱病残酒”等消防安全弱势群体的管理工作,每季度各村村长和社区楼长开展入户检查、宣传工作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和消除农村村寨、社区和单元楼的火灾隐患。二是要将派出所消防工作纳入公安系统“双考双评双挂钩”和执法质量考评内容,全员培训派出所分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民警,全面提升派出所民警消防检查、宣传教育、服务群众“三个能力”,逐步实现派出所消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实行消防监督人员联系派出所制度,每季度对派出所民警实施业务指导不少于5次。
(四)落实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在社会单位广泛开展“四会三化”建设(即: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组织员工开展宣传培训;管理标准化、宣传常态化、标识明细化),全面提升社会单位“四个能力”。二是上半年每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培训一个消防安全“明白人”,全区在巩固去年人员密集场所“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建设经验,逐步向所有重点单位推广。年内,全区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切实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三是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督促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100%签订维护保养协议,确保全区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达到80%以上;突出抓好单位的标识化管理、“4A”挂牌认证和控制室值班人员能力建设,实行消防控制室专业人员值班制度,推进校舍消防安全工程工作,乡镇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等单位场所新、改、扩建工程属于消防行政许可范畴的,许可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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