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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地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地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毕署通〔2011〕4号)


行署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地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地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01年实施以来,运行管理逐步规范和完善,有效保证了地直城镇职工“病有所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经地委2010年第28次委员会议、行署2010年第34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地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划入部分比例调整为3.5%;公务员补助比例调整为3%。

  二、取消慢性特殊门诊甲乙类药品分类。慢性特殊门诊不区分甲乙类药物,统一按80%比例报销。

  三、提高大病报销标准。大病医药费不分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不分甲乙类医疗药品,统一按90%比例报销。

  四、统一住院报销标准。不分外地住院和本地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统一按80%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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