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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现就加强自治区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对现有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同时要区分是当年结余结转资金,或是历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另外,对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要做到逐项清理,清理时限为2009年12月31日各类结余结转资金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所属部门、单位认真做好清理工作,通过清理要做到全面掌握情况、切实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的建议和办法。

  二、规范各级财政结转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结转项目的清理工作,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无论是中央专项资金还是地方专项资金,原则上只允许结转一年使用,超过一年以上的,收回各级财政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

  三、统筹安排部门结余资金

  要把部门结余资金的使用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部门新增支出相挂钩。建立部门消化结余资金约束机制,在预算执行中,部门要及早提出消化结余资金的意见。对部门结转项目超过一年以上仍未使用的,财政部门要将结转项目资金收回本级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预算单位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力度,通过调整当年预算、核减下年预算、收回部分结余资金等措施,严格控制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四、做好财政往来款项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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