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可从市场开拓资金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工作经费,用于支付项目评审、论证、审计、检查等费用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重点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地州市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专项检查、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等。
第二十二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要按本细则的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如发生虚报、截留、挪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资金回报或其他好处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商务厅在全疆范围内通报,并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如发生虚报、截留、挪用、冒领、骗取和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等违法行为,自治区财政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该项目单位申请资金资格,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商务厅应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拒不接受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检查监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该项目单位申请资金资格,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每年应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