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
1.境外收购项目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收购技术和品牌的活动。
2. 对收购技术和品牌发生的直接收购费用予以适当补助,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向中亚、东南亚、拉美、非洲、中东和东欧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商务厅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支持额度。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上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不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资金计划进行审核,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项目资金额度,对项目资金计划进行调整和批复。
第十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小企业资金网站上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以当期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本地企业上报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严格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
第十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对各地州市上报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批复。
自治区商务厅根据批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市场开拓资金拨付至相关地州市财政局,地州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