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自治区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同一项目或相同的内容重复申请企业项目。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具体内容为: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国家相关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支持内容为:境外展位费、布展费(只限团体项目)、运输费(只限团体项目)。
2.申请团体项目,参团的中小企业在5家(含5家)以上,须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
3.支持额度境外展位费最高不超过4万元、布展费最高不超过0.8万元。
4. 参加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企业的人员费用可申请国际市场考察项目。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予以适当补助,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