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财企〔2010〕1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外经贸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商务局、经贸委):
为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商务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管理,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