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3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原基本工资和同岗位(职务)基础性绩效工资的60%、50%和40%发放。3年过渡期间按档案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从第4年起,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按政策调整作为档案工资。按档案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负担。如期间调入其它企事业单位的,从调出的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4)鼓励自谋职业。对未聘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并与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按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基本工资。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停薪留职的编制备案人员辞去公职、与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可按此条规定办理。
上述与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非编制备案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非编制备案人员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2)失业保险待遇。对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人员,由单位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失业保险待遇。
(3)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非编制备案人员在工作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补缴。
(4)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市卫生局推荐到相关单位聘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涉及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方案审核、工作认定、分流人员参保;编制部门负责编制的核定;卫生部门负责未聘人员安置分流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从2010年11月起全面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深入检查各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保质完成。要创新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年终开展专题考核验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分流安置人员,未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