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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转的。

  第十二条 家庭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国有及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有关程序逐级上报并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森林、林木、林地再次流转的,应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十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转包、互换、转让、出租、招标、拍卖、出资、抵押、公开协商等方式。

第三章 流转管理

  第十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下列要求报批或备案。

  (一)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由权利人自主决定。但采取转让、互换、抵押方式流转林地使用权的,应当经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合同应同时报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个人流转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流转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经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并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公示期满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报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时上报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涉及多个承包方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让方应当分别与每个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并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座落、四至界限、面积及示意图、林种、主要树种、蓄积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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