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5日)废止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署通〔2009〕51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第二十七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毕节地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和林地的使用权人,在不改变森林、林木、林地用途的前提下,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森林、林木、林地致使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