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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鲜排档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规范海鲜排档计量器具,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定,不定期核查,查处短斤缺两等计量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应规范出租车司机经营行为,查处出租车司机拉客到海鲜排档消费索取回扣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对海鲜排档占道经营、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摩托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行为,以杜绝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司机拉客到海鲜排档消费索取回扣的行为。
  市地税局应规范税票管理,查处不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应对海鲜排档欺客宰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阻挠、抗拒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对海鲜排档标示的海鲜名称及其标识图案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市物价部门核查海鲜排档所标海鲜名称是否统一、规范,与实物一致。
  市消防局应对海鲜排档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核查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消费者投诉24小时联动处理机制。
  市工商、旅游、食品药品、卫生、质监、物价、交通、税务、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联动处理消费者投诉。
  上述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消费者现场投诉后,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能的,应立即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派出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到现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能的,通过市政府12345热线,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按各自职能,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再通知其他部门到现场处理。
  接到现场投诉后,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处理,原则上对市区内的投诉,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对乡镇的投诉,在6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工商、旅游、食品药品、卫生、质监、物价、交通、税务、公安、海洋渔业、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海鲜排档管理实施细则。
  对原有海鲜排档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从业标准进行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2004年颁布实施的《三亚市海鲜排档监督管理办法》(三府〔200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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