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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鲜排档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三亚市餐饮店(海鲜排档)经营规范》;
  (三)《经营承诺书》;
  (四)海鲜品名、图像对照图。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三亚市餐饮店(海鲜排档)经营规范》,履行《经营承诺书》。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对所经营的海鲜产品明码标价。
  经营者使用的标价牌由三亚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做到“一物一图案、一标签、一标价”。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四联点菜结算单。四联点菜结算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用餐日期;
  (二)菜名;
  (三)数量和价格;
  (四)经营单位名称。
  消费者点完菜后,经营者必须算出消费总额,将四联点菜结算单交由消费者签名确认,才能下单加工,并将顾客联交给消费者。如消费者需要加菜,经营者须提供另外一张四联点菜结算单给消费者签名确认。
  点菜单留存备查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经营者应创造条件使用收银打票机和电子点菜单、电子展示屏等。
  第九条 经营者必须使用标准电子秤具,秤具必须经三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114-2008《餐饮业计量规范》,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加强计量管理,确保量值准确。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使用税控机。消费者消费完结帐后,索要发票时,经营者必须无条件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与消费金额相当的税务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检查海鲜排档台账时,经营者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得占道经营。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二)强买强卖;
  (三)短斤缺两;
  (四)低报价高结算,虚假宣传;
  (五)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司机、导游等带游客到海鲜排档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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