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鲜排档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海鲜排档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三亚市海鲜排档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海鲜排档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海鲜排档行业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鲜排档,是指在三亚市范围内所有以鲜活海产品为主要原料,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海鲜排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条 经营者必须取得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从事海鲜排档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应合法有效。新设立的海鲜排档经营面积必须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加工经营场所功能间设置、布局合理,相关设施设备配套齐全。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不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海鲜排档经营行为不得扰乱居民日常生活,不得对周围环境(如沙滩、草坪、海水)造成污染和破坏。排污、排烟必须符合水务、环保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 经营者应在店堂里显著位置明示以下内容:
(一)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电话,具体为:12315(市工商局)、12365(三亚质监局)、12358(市物价局)、12366(市地税局)、110(市公安局)、88667803(市交通运输局)、88392211(市旅游委)、88689977(市食品药品监督局)、88272814(市卫生局)、88595007(市综合行政执法局);